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总则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ФЗ号《个人数据法》(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制定,并规定了“Inventorus”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处理者”)所采取的个人数据处理程序及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措施。

1.1.处理者将遵守个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处理个人数据的首要目标和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包括保护个人隐私权以及个人和家庭的隐私权。

1.2.本处理者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处理者可能获得的关于网站https://inventorus.ru访问者的所有信息。

2. 政策中使用的主要术语

2.1.自动化个人数据处理——使用计算机技术手段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2.2.个人数据冻结——暂时停止处理个人数据(为更正个人数据所必需的情形除外。

2.3.网站——由图像和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组成的集合,通过网络地址https://inventorus.ru在互联网上提供访问。

2.4.个人数据信息系统——包含个人数据数据库以及用于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的总称。

2.5.个人数据匿名化——在未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归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操作。

2.6.个人数据处理——使用自动化手段或非自动化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或一系列操作,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共享、提供、访问)、匿名化、冻结、删除和销毁个人数据。

2.7.处理者——国家机关、市政机关、法人或自然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数据处理,同时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待处理的个人数据以及对个人数据实施的操作(行为)。

2.8.个人数据——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到可确定或可识别的https://inventorus.ru网站用户的信息。

2.9.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公开的个人数据——指个人数据主体依照《个人数据法》的规定,同意处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访问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同意公开的个人数据”)。

2.10.用户——指https://inventorus.ru网站的任何访问者。

2.11.提供个人数据——旨在向特定个人或特定范围人员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2.12.传播个人数据——旨在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个人数据(传输个人数据)或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个人数据的任何行为,包括通过大众媒体公开个人数据、在信息通信网络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访问。

2.13.跨境传输个人数据——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外国国家辖区内的外国政府机构、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

2.14.个人数据销毁——导致信息系统中的个人数据内容不可恢复,及/或销毁个人数据载体的任何行为。

3. 处理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处理者有权:
获取来自个人数据主体的真实、准确的包含个人数据的信息和/或文件;
在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提出停止处理要求时,若符合《个人数据法》规定的情形,处理者有权无须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继续处理个人数据;
除非《个人数据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处理者有权自行确定为确保履行《个人数据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所必需和足够的措施范围和清单。
3.2.处理者应当:
应个人数据主体请求,提供与其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信息;
按照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组织实施个人数据处理;
根据《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回复个人数据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和请求;
自接到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主管机关请求之日起10日内,向其提供必要的信息;
发布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公众可无限制访问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个人数据遭受非法或意外访问、毁坏、更改、冻结、复制、提供、传播以及其他非法行为;
按照《个人数据法》的规定和程序,停止传输(传播、提供、访问)个人数据,停止处理并销毁个人数据;
履行《个人数据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个人数据主体有权:
获取其个人数据处理相关信息,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理者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向个人数据主体提供信息,且信息中不得包含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除非具有合法披露依据。信息清单及获取程序由《个人数据法》规定;
要求处理者更正、冻结或销毁其个人数据(如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非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其权利;
就为市场推广商品、劳务和服务而处理个人数据提出事先同意条件;
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并提出停止处理要求;
对处理者处理个人数据时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有权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投诉或诉诸司法程序;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个人数据主体应当:
向处理者提供真实的个人数据;
及时通知处理者其个人数据的更正(更新、变更。
4.3.向处理者提供虚假信息,或未经同意向处理者提供其他个人数据主体信息者,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个人数据处理应以合法和公正为基础。

5.2.个人数据处理仅限于实现具体、预先确定且合法的目的。不得处理与收集目的不符的个人数据。

5.3.不得合并处理目的不相容的个人数据数据库。

5.4.仅处理与其处理目的相一致的个人数据。

5.5.处理的个人数据内容和范围应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相一致。不得处理超出声明目的所需的个人数据。

5.6.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其准确性和充分性,并在必要时确保其与处理目的相关的及时性。处理者采取必要措施或确保采取措施,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个人数据应以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存储期限不得超过实现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需期限,但联邦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合同中个人数据主体为合同一方、受益人或担保人。个人数据在实现处理目的或不再需要实现这些目的时予以销毁或匿名化,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

处理目的
为用户提供访问网站上服务、信息和/或材料的权限

个人数据
姓氏、名字、父称、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

法律依据
处理者章程(设立)文件

个人数据处理方式
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销毁和匿名化个人数据,向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信息邮件

7.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

7.1.个人数据处理应当基于个人数据主体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

7.2.个人数据处理是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目的所必需的,或为履行俄罗斯联邦立法赋予处理者的职能、权限和义务所必需的。

7.3.个人数据处理是为实现司法职能、执行司法裁决或其他机构、官员的裁决所必需的,这些裁决应当按照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立法予以执行。

7.4.个人数据处理是履行个人数据主体作为合同方、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以及应个人数据主体要求订立合同或其作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所必需的。

7.5.个人数据处理是实现处理者或第三方权利和合法利益,或实现社会重大利益所必需的,前提是不侵犯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7.6.个人数据主体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或应其请求允许开放访问的个人数据处理(以下简称“公开的个人数据” 。

7.7.按照联邦法律应当公布或依法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处理。

8. 个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方式\

处理者通过落实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确保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安全,这些措施为全面履行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定所必需。

8.1.处理者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性,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未获授权人员访问个人数据。

8.2.用户的个人数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向第三方提供,除非履行现行法律要求,或个人数据主体同意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数据以履行民事合同义务。

8.3.若发现个人数据存在不准确之处,用户可通过向处理者的电子邮件地址info@inventorus.ru发送注明“更新个人数据”的通知来自行更新数据。

8.4.个人数据处理期限以实现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为准,但合同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户可随时通过向处理者电子邮件地址info@inventorus.ru发送注明“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的通知来撤回其同意。

8.5.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信工具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收集的所有信息,均由相关第三方根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主体应熟悉上述文件。处理者不对第三方(包括本条款所述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承担责任。

8.6.个人数据主体对公开的个人数据设定的传输(不包括提供访问)、处理或处理条件(不包括获取访问)的限制,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国家、社会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情形下不适用。

8.7.处理者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保密性。

8.8.处理者以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个人数据,存储期限不超过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需期限,但联邦法律、合同(个人数据主体为合同方、受益人或担保人)规定存储期限的情形除外。

8.9.个人数据处理终止的条件包括:实现个人数据处理目的、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期限届满、个人数据主体撤回同意或提出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要求,以及发现不合法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

9. 处理者对所获个人数据执行的行为清单

9.1.处理者进行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检索、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匿名化、冻结、删除和销毁。

9.2.处理者可以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获取和/或传输信息进行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处理,也可以在不通过信息通信网络的情况下进行自动化处理。

10. 跨境传输个人数据

10.1.处理者在开始跨境传输个人数据活动前,应当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提交进行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意向通知(该通知应当单独提交,与处理个人数据意向的通知分开)。

10.2.处理者在提交上述通知前,应当从计划进行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外国政府机构、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获取必要信息。

11. 个人数据保密性

处理者及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限的其他人员应当在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披露和传播个人数据,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2. 最终条款

12.1.用户可通过电子邮箱件地址info@inventorus.ru联系处理者,就其个人数据处理相关问题请求任何解释。

12.2.本文件将反映处理者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任何变更。本政策无限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

12.3.政策的最新版本可在互联网上公开获取,网址为https://inventorus.ru/privacy-cn。